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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牛雪英、李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牛雪英,李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86997133X9(1-1)。负责人李付亭。委托代理人刘正波,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志友,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雪英,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李金峰,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牛雪英、李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