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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碧瑰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碧瑰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振农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广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百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巨萍,杨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562-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20楼1号。法定代表人蒲开翠,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碧瑰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光小区东怡街56号6-2幢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兵,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华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法定代表人尹春霞,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振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康西路441号2栋7单元1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巨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广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寺路22号1-1幢10楼1001号。法定代表人尹明广,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村6组。法定代表人尹明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乡双楠村6组。法定代表人尹明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省百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巨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张巨萍,女,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杨秀菊,女,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依据(2015)成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碧瑰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70612.6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碧瑰源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未接到上诉通知为由不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2015)成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市高新区鑫鸿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