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文超诉被告南昌凡傲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超,南昌凡傲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631号原告沈文超,男。被告南昌凡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燕。被告江西江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华荣。本院受理原告沈文超诉被告南昌凡傲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沈文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文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文超自行承担87元。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