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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广成、杨静与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成,杨静,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266号原告:胡广成。原告:杨静。被告: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孙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成、杨静诉被告唐山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广成、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胡广成、杨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