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夏志行、冯绍霞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夏志行,冯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员工,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谢应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夏志行,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冯绍霞,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志行、冯绍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20000元和利息及代交受理费426.64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9月18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