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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云、刘国成与蔡圣照、蔡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刘国成,蔡圣照,蔡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891号原告:刘云。原告:刘国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翠周,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刘云配偶。被告:蔡圣照。被告:蔡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刘国成诉被告蔡圣照、蔡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刘国成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圣照、蔡继文在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人民政府结算中心账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蔡圣照、蔡继文在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人民政府结算中心账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0000元;二、查封王翠周提供担保的位于店埠镇唐杨路32号3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 燕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黄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