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莫柳滨、刘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柳滨,刘敏,柳州市神螈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莫柳滨,男,1988年11月16日生,壮族,广西忻城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刘敏,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柳州市神螈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蟠龙山1号、2号口部房蟠龙山坑道。法定代表人麦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莫柳滨、刘敏申请执行柳州市神螈水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神螈水产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柳滨、刘敏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罗水祥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