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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XX与郭XX、牛XX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XX,牛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系牛XX母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XX(系牛XX父亲),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XX因与被上诉人牛XX、郭XX、牛XX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合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郭XX上诉请求:1、关于彩礼款数额问题,上诉人按习俗共给付被上诉人彩礼116000万元,上诉人一审期间已提供了证据,但原审法院仅认定4万元,认定事实错误;2、关于彩礼款返还比例问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生活时间不足4个月,原审判决彩礼按50%比例返还,返还比例过低;3、关于牛XX医疗费问题,上诉人自愿承担一半,原审判决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上诉人意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牛XX、郭XX、牛XX辩称,我方收取的彩礼款仅有4万元,原审中上诉人的证人均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被上诉人牛XX做人流手术的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返还上诉人彩礼款116000元、三金款12959元,共计12895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人介绍与被告2015年2月7日典礼结婚,在典礼前,2014年腊月十五原告家给三被告彩礼款人民币40000元。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牛XX怀孕,于2015年8月在南京做人工流产花去医药费3079.05元,原告本人当庭陈述愿意依法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XX与被告牛XX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手续,支付彩礼款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查明原告郭XX给三被告的彩礼款为人民币40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单一,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因人工流产所花医疗费3079.05元由原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牛XX、郭XX、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XX彩礼款人民币20000元;二、原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牛XX医疗费人民币3079.0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9元,原告郭XX负担2413元,被告牛XX、郭XX、牛XX负担466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原审中认可收到彩礼款款40000元,同时认可收到定亲款1万元、离母钱、锁门钱4万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中认可收到彩礼款款40000元,同时认可收到定亲款1万元、离母钱、锁门钱4万元,该5万元虽未以彩礼款的名义收取,但均系为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所支付,均属彩礼性质,均属于返还范围,但考虑被上诉人牛XX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做流产手术,身体受到一定损害,故判决被上诉人酌情返还上诉人彩礼40000元。关于被上诉人做人流手术费用3079.05元,上诉人原审中同意依法承担,并未同意全部承担,且被上诉人原审答辩时也要求上诉人承担一半,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全部承担上诉人医疗费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合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牛XX、郭XX、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郭XX彩礼款40000元;三、上诉人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牛XX医疗费1539.53元;四、驳回上诉人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879元,各由上诉人郭XX负担2079元,牛XX、郭XX、牛XX负担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贵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