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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敏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931号原告:张敏,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林,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351168。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陶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