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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德与被执行人南京徐业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南京徐业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徐业铸造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山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德与被执行人南京徐业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并释明执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朱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