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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遵义县南白镇鑫泰租赁站与苏小燕,贵州智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南白镇鑫泰租赁站,苏小燕,贵州智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4490号原告:遵义县南白镇鑫泰租赁站,经营者陈智,生于1983年8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小燕,女,汉族,生于1951年2月10日,住贵州省。被告:贵州智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南白镇鑫泰租赁站与被告苏小燕、被告贵州智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1323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129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丽娜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