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陈福春与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春,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春,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321号。法定代表人王祖旺,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民初字第277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春与被执行人兰溪市方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程款56000元、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15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