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南阳市烟草公司内乡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南阳市烟草公司内乡县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内乡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745号原告:王国强,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华,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烟草公司内乡县分公司。负责人:刘伟,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任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内乡县分公司。负责人:万勇斌,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强与被告南阳市烟草公司内乡县分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内乡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国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王国强负担。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