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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管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孙某与管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管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补偿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后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管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管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人执行人孙某告知执行调查情况,申请人执行人孙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管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