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秀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596号原告: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55189056,住所地靖江市玉带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志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兴,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秀萍,成年。原告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