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330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组织机构代码:1XXXXXX6。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杨晓峰。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加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