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鑫乾农林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忻府区阳坡乡宽滩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鑫乾农林牧专业合作社,忻府区阳坡乡宽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忻州市忻府区鑫乾农林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阎首臻,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忻府区阳坡乡宽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卯荣,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培怀,男,成年,忻府区阳坡乡宽滩村支书,住本村。原告忻州市忻府区鑫乾农林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忻府区阳坡乡宽滩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蔚英审 判 员 焦旭林人民陪审员 赵茂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