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建德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