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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道光、王爱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光,王爱莉,宋秀明,赵宝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2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道光,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本院以(2009)威环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爱莉,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威海市环翠区,个体。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秀明,女,1977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个体。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本院以(2009)威环刑初字第59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赵宝亮,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个体。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爱莉、宋秀明、赵宝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6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道光携带铁棍至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沈阳中路“诚信手机店”,趁无人之际,撬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店内,盗窃柜台内待售的苹果、三星等品牌手机18部。2、2016年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道光携带壁纸刀至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八棵松手机连锁店”,趁无人之际,划破二楼广告牌从窗户进入店内,盗窃柜台内待售的联想、华为等品牌手机56部。综上,被告人张道光共计盗窃手机74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5141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1、2016年2月4日,被告人王爱莉在威海市环翠区群众艺术馆其经营的旧手机回收摊位,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道光上述盗窃的苹果、联想等品牌手机10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927元。2、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王爱莉在威海市环翠区群众艺术馆其经营的旧手机回收摊位,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道光上述盗窃的金立、OPPO等品牌手机8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470元。综上,被告人王爱莉收购被告人张道光出售的手机共计18部,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4397元。3、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宋秀明在威海市环翠区群众艺术馆其经营的旧手机回收摊位,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道光上述盗窃的小米、OPPO等品牌手机4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515元。4、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宋秀明在威海市环翠区群众艺术馆其经营的旧手机回收摊位,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道光上述盗窃的金立、步步高等品牌手机8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736元。综上,被告人宋秀明收购被告人张道光出售的手机共计12部,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9251元。5、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赵宝亮在威海市区华联商厦门前,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道光上述盗窃的金立、OPPO等品牌手机22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2017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道光分别赔偿信诚手机店店主李元明10000元、八棵松手机店店主张霞20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王爱莉、宋秀明、赵宝亮各赔偿八棵松手机店店主张霞6500元;被告人王爱莉赔偿信诚手机店店主李元明5000元,分别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威价鉴字(2016)3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补充价格鉴定、威价鉴字(2016)9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前科证明、赔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爱莉、宋秀明、赵宝亮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道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爱莉、宋秀明、赵宝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道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爱莉、宋秀明、赵宝亮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爱莉、赵宝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该二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王爱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宋秀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赵宝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