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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字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江海林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江海林,黄德泉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字2396号原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平,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慧婷,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海林。被告:黄德泉。原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林、黄德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金洪审 判 员  郑伟明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竹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