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2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贵有与鸡西市国泰水暖安装有限公司、王明霞、第三人鸡东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有,鸡西市华泰水暖安装有限公司,王明霞,鸡东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53号原告:王贵有,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系原告妻子),女,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鸡西市华泰水暖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玉,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明霞,女,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山(系被告丈夫),男,1976年2月22日生,满族,个体户。第三人:鸡东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桂堂,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贵有与被告鸡西市国泰水暖安装有限公司、王明霞、第三人鸡东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有负担。审 判 长  吕仙华人民陪审员  王凤春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