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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水利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侯水利,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陵川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殷国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李杨,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水利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8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松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水利及其辩护人殷国丰、李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侯水利预谋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水果刀、绳索,于2015年10月14日23时许,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室陈某1(女,殁年42岁)租住处,持水果刀猛刺陈某1胸部,并用绳索勒住陈颈部,刺破陈的心脏、肝脏,致陈某1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抢得屋内的三星牌手机及OPPO牌手机各1部。经鉴定,上述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02元。被告人侯水利作案后于2015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查获归案,所抢物品已起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水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且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侯水利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水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客观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无抢劫和杀人故意。侯水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侯水利预谋抢劫证据不足;侯水利无杀人或抢劫犯意,系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一时冲动激情犯罪,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侯水利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其身体残疾,且系边缘智力,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侯水利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侯水利因经济拮据,遂预谋劫取卖淫女陈某2的钱款。被害人陈某1(女,殁年42岁)系陈某2的妹妹,二人共同租住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室。2015年10月14日23时许,侯水利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绳索,前往上述租住处,陈某2外出不在家,陈某1以为侯水利来此嫖娼,遂让侯水利进入屋内。后,侯水利持水果刀向陈某1胸部猛刺两刀,又用绳索系住陈某1颈部,并打上死结,劫得陈某1三星牌手机(SM-A7000型)和OPPO牌手机(R850型)各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1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片刀类)刺击左胸部,伤及心脏、肝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颈部损伤符合被人用绳索勒颈所致,但未构成死因。上述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702元。侯水利于2015年10月22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上述两部手机已起获,作案工具水果刀、绳索及侯水利作案时所穿布鞋等物品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2(被害人陈某1之姐)的证言:2015年10月14日21时20分许,其从住处离开和一个叫“熊大”的男子去练车,陈某1一人在屋内看电视。次日0时许,其练完车回到家,看见防盗门开了一条缝。进屋后看到自己屋里的灯没关,其妹住的屋关着门,其叫了两声无人回应,就推开其妹的屋门。其看见陈某1仰面躺在地上,上身穿灰色秋衣,撩到胸上面,下身穿的黑色裤子和内裤脱到了膝盖下面,脖子上有一根绳子,打了三个死结。床上都是凌乱的,床边地上有一把蓝色手柄的水果刀,刀上有血,其用右手的食指和大拇指捏了一下刀柄的末端。其见陈某1没反应,就把她脖子上的绳子解开,把绳子扔在床边。其给朋友小龚打电话,说其妹被人杀了,让她联系韩某报警。后其打陈某1的手机,手机能打通,但在屋里没找到手机。后来韩某和小龚来了,说在胡同里看见其妹的手机。其和韩某、小龚一起过去,发现陈某1的两部手机就在胡同里一个铁门旁边的地上。救护车来后,其带着医生一起上楼,经抢救后,医生告诉其人已经死了,之后警察就来了。现场的绳子和刀不是其家的。客厅沙发上的三个包和其卧室内的柜子都被翻动过。(经观看监控录像)其辨认出监控录像里的男子是之前来其家中嫖娼的人,该男子的手机尾号是588。2014年三四月,其在一个老乡的住处认识了该男子,后该男子在其住所与其发生过性交易。2.辨认笔录证明:陈某2指认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西墙外胡同看到陈某1的两部手机。3.证人韩某(被害人陈某1之堂妹)的证言:其老乡龚某2015年10月14日上午来房山区城关街道找其玩,晚上没走。次日0时许,龚某给陈某2打电话问她练车回来没。没过多久,陈某2就打回电话说陈某1被杀,其就从暂住地去了陈某1住处。其在楼下打的120和110,没有进入案发现场。4.证人龚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5日晚12时许,其在韩某家,陈某2给其打电话说她妹被杀了。其和韩某一起到陈某2家小区外的胡同,听见电话铃声,在一个铁门外的地上,一个手机屏幕亮了,上有陈某1的照片,韩某说是她姐的手机。陈某2从她家小区出来后,其和韩某告诉陈某2看到了陈某1的手机,后来警察从地上拿起两部直板手机。在去陈某2家的路上,韩某打电话叫救护车,是给110打的还是急救电话其就没注意了。5.证人闫某(北京市房山区中医院急诊科120医生)的证言:2015年10月15日0时20分,其接到出车急救指令,0时36分到房山区北关北斜街甲2号楼×-201现场。陈某1仰面躺在一进卧室的地上,头朝卧室门口,已无生命体征。其进入卧室时看见陈某1的裤子脱到膝盖附近,上身是否有衣服没印象了,但当时看见她的两个乳房了。其用手摸颈动脉和做心电图时没有动过她的体位和衣服。6.证人刘某(北京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的证言:侯水利从2008年5月到其公司装卸桶装水,断断续续干到2014年5月。侯水利比较爱嫖娼,挣的钱都花在嫖娼上了。2015年10月18日民警找到其,让其发现侯水利的行踪及时通知公安局。7.证人谢某(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坊村爱民五金建材商店经营者)的证言:2014年年底后,其卖过几把水果刀,刀是直刀,单刃,没有刀鞘,蓝色塑料刀把,全长约25厘米。其店里有两种白色尼龙绳出售,一种直径约6毫米,另一种直径约3毫米,是2015年卖的。8.证人苏某的证言:2014年12月,其通过中介把房山区城关街道城关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室的房子出租给了两名女子。9.证人侯某(被告人侯水利之弟)的证言:侯水利的腿天生有毛病走路不利索。侯水利和其住在房山区青龙湖镇建原路3号楼×单元3-7室。2015年10月16日其下班回家睡觉,17日早上快5点时看见侯水利在他床上睡觉,他醒后说是昨天晚上回来的,早上6点多他就走了,走的时候脚穿红色布鞋。侯水利不是一个过日子的人,爱找女人,根本就不存钱。10.证人肖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4日晚10时30分许,其在房山区城关街道顺城嘉园小区门口的岗亭里和小区门卫看电视,一黑车司机带着一名男子找其,让给该男子介绍一卖淫小姐。其给一女子打电话,这个女子到后说这人以前上她们那去过,看了一圈谁都没看上就走了。11.辨认笔录证明:经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肖某指认出侯水利就是2015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要求帮忙找卖淫小姐的男子。12.证人付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4日22时许,冠华看门的男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人要找小姐。其去后,一男子问其是否有小姐,其说没有,这人就往南走了。13.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京公(房)勘[2015]11011120152228号现场勘验笔录及所附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证明:现场位于房山区城关镇街道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室。201室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布局,房门朝南开,为单扇外开防盗门,防盗门呈虚掩状,防盗门及门锁均完好。防盗门内侧安装单扇内开木门,木门呈敞开状。进门北侧为客厅,客厅南侧为南卧室,北侧为走廊,走廊西侧为卫生间,走廊北侧由东至西依次为厨房及北卧室。客厅北墙下摆放有双人沙发,双人沙发上放有一个粉色女式手提包,一个棕色手包,一个布艺女式手提包;走廊地面上,瓷粉刷显不完整足迹一枚;北卧室房门朝南,为单扇内开木门,房门呈开启状。床头上立放一卷卫生纸,卫生纸上可见一条形血迹;双人床床面东南侧放有一根白色绳子,全长5米,一端垂落在地面的棉被上,绳子表面有多处侵染血迹;床单上有一处50厘米×34厘米的侵染血迹,双人床床厢南侧面板上有多处点状血迹;西墙下桌子桌面北侧边缘可见一处点状血迹。桌子东侧南墙下地面有一具女尸,呈头东脚南西北仰卧位,上身穿灰色秋衣,秋衣下摆掀至乳房处,下身穿花裤子,裤子及内裤退至左脚踝处及右膝盖处,尸体臀部西侧地面有一只左脚蓝色拖鞋,右小腿下侧有一只蓝色右脚拖鞋。尸体北侧地面上有一把单刃水果刀,刀柄为蓝色塑料材质,刀身上有“阳江洛记”字样,全长26.7厘米,刃长15厘米,最宽处2.5厘米。将尸体移开后,可见尸体下侧地毯上有一处不规则侵染血迹。南卧室衣柜柜门呈开启状,柜内物品摆放整齐。中心现场勘查完毕后,技术人员对外围现场进行勘查。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院门北35米处,北斜街东侧为一库房,铁门门前地面上可见两部手机,分别为白色OPPO手机及金色三星手机。甲2号楼院门北侧56.4米处由南至北依次摆放有12个绿色铁制垃圾桶,其中南侧第一个垃圾桶内可见一个黑色塑料垃圾袋,垃圾袋内可见两个使用过的避孕套、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9个未使用的避孕套及卫生纸等物品。勘查人员在中心现场及外围现场提取不完整足迹一枚、血迹8处及若干粘取物、拭子(包括绳子拭子、水果刀刀把拭子等);提取白色绳子一根、蓝色拖鞋一双、蓝把水果刀一把、金色三星手机(SM-A7000型)一部、白色OPPO手机(R850型)一部、使用过的避孕套两个,上述物品已扣押在案,另提取烟蒂4枚。14.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房山区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控录像、房山区园林绿化管理四所监控录像、嘉雪溪水业有限公司监控录像;从侯某处调取侯水利的深色上衣一件、深色休闲裤子一条、绿色牙刷一个。另,房山区园林绿化管理四所监控录像的时间比实际时间快约11分钟。15.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2015年10月22日14时许,侦查人员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胡家垡村河南烩面饭馆内将侯水利抓获,并于当日从侯水利脚上提取了其作案时所穿红色布鞋一双予以扣押。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9037-WZ903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经对涉案相关检材进行检验,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绳子上血迹、水果刀刀刃上血迹及现场其他6处(卫生纸、双人床床厢、双人床、桌子、地毯、拖鞋)血迹、刀把拭子、刀把拭子1、刀柄拭子2、刀柄拭子3上的脱落细胞为陈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绳子拭子、绳子拭子1上的脱落细胞为混合结果,与陈某1、侯水利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现场提取的烟蒂和纸杯拭子上唾液斑、避孕套拭子上脱落细胞、精斑未找到来源。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5]第649号足迹鉴定书证明:2015年10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室北卧室命案现场地面拍照提取的水渍足迹为侯水利穿用的左脚红色布鞋所留。18.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房公司鉴(病理)字[2015]第1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尸表检验所见颈项部:颈前平喉结可见索沟,宽0.7厘米,索沟水平向两侧延伸,并形成环形闭锁,颈部左侧挫伤伴表皮剥脱。躯干部:左乳头内侧3厘米处可见斜行条状皮肤裂创1处,创角上锐下钝,创腔深达胸腔;右胸外侧可见不整形皮肤裂创1处,长为6厘米,创口向内侧延长为皮肤划裂伤,并有皮瓣形成,探查创道水平贯通于腋后线并形成皮肤裂创,该创创口长为2厘米;脐右上方6厘米可见短条状表皮擦划伤1处。四肢部:左手大鱼际肌处可见纵行条状皮肤裂创1处,创口长为2.5厘米;自小鱼际肌处经第四掌指关节腹侧至中指腹侧可见斜行间断性皮肤裂创1处,长为17厘米。右腕内侧可见皮瓣创1处,长为1.3厘米。右手中指中节内侧可见短条状表皮划伤1处。陈某1的损伤主要集中于颈部、胸部及双手,其中颈部损伤为环形索沟,边缘清晰,颈左侧伴有不整形皮肤挫伤及表皮剥脱,符合被人用绳索环形勒颈并打结于颈左侧形成。其胸部及双手损伤呈条形皮肤裂创,部分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底深,这些损伤符合刺创特征,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片刀类)多次刺击形成,其中左胸部刺创造成死者心脏及肝脏破裂,结合其颜面部及球睑结膜苍白、脑组织苍白、左胸腔大量积血及腹腔脏器贫血貌等大失血征象,可以认定其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综上,陈某1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片刀类)刺击左胸部,伤及心脏、肝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颈部损伤符合被人用绳索勒颈所致,但未构成死因。1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9671-WZ967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汤某1、陈某1是汤某2的生物学父、母亲。20.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房价(刑鉴)字2015第289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次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15年10月14日。三星牌手机(SM-A7000型)一部,市场价格为1502元;OPPO牌手机(R850型)一部,市场价格为1200元。21.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强治司鉴[2016]精鉴字第65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此次精神检查可见,被鉴定人侯水利思维清楚,问答切题,知情意活动较为协调,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理解能力正常,表达能力、抽象思维及概括能力略逊于常人,一般常识掌握较好,计算力正常,结合IQ=82,综合考虑,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为边缘智力。其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2.“110”接警单、城关派出所接报案记录、悬赏通报等证明:韩某、陈某2报案及公安机关悬赏通报等情况。23.视听资料证明:侯水利作案前后在现场附近出现和侦查人员讯问侯水利的情况,其中北京市园林绿化管理四所监控录像显示2015年10月15日0时16分(现实时间为0时5分),侯水利从该所门口快速经过;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控录像显示2015年10月14日21时28分(现实时间为21时48分),侯水利从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经过。24.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10月17日陈某2所说尾号“588”的持机人是个光头,后侦查员在陈某2的手机中找到182XXXX****的号码,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核查录入系统查询侯水利于2014年11月19日,在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派出所被核查时留的手机号码为182XXXX****;本案中所涉及的北斜街甲2号楼×单元201和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为同一地点;2015年10月20日侦查员询问侯某后对侯水利作案时所穿衣物进行调取,并非2015年10月22日侯水利带民警去侯某的住处提取。25.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病案记录、死亡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陈某1未经抢救已死亡。26.户口证明、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白鹿派出所回执证明:被害人陈某1的基本情况。27.户籍证明、陵川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侯水利的身份情况。28.拘留证、逮捕证证明:侯水利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9.被告人侯水利的供述:2015年10月一天,其因找不到活,身上的钱也花光了,就不想活了,花4元钱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根白色绳子想自杀,后来想能多活一天是一天。其想起以前嫖过的一个小姐,想从那弄点钱。于是其于当晚去了那个小姐的住处,开门的不是其想找的那个小姐,但其见过开门的女子。其认识的那个小姐是该女子的姐姐。该女子以为其是嫖娼的,就让其进屋了。她让其进了一间不大的卧室,问其是否嫖娼,其说没钱,她就让其出去,还说要是不出去就打110说其抢劫。其问她是否有钱,她说这两天生意不好也没钱。其就把刀从裤兜里拿出来,刀刃是单面的。她看见其拿刀就躺在床上,让其跟她发生性关系,还说不要钱。其当时就想从她这弄点钱,但怕她报警,就用刀朝她身上扎了两刀,她跟其抓挠还抢刀。她被扎后倒在床上,从床上滑到地上,头冲门的方向。其怕她缓过来后报警,就想弄死她。其从另一个裤兜里掏出买的那条绳子系她脖子上,打了两个死结。绳子是白色的,几股细绳绕在一起。然后其就在卧室和客厅找钱,翻了柜子、包,其翻柜子时掀起衣服看看,没有乱翻乱扔,但没找到钱。后来其看见她卧室床头有一部白色直板手机,另一个物品在手机下面放着,其将上述物品拿走离开了现场。在胡同里往出走时,其觉得手机也不会用,就将上述物品扔在胡同的墙根了。其作案时上身穿一件带领子的保暖衣,下身穿一条蓝色裤子,脚上穿一双红色布鞋。作案后,其出了小区往房山火车站的方向走,大概快天亮时,回到了阎村镇。后来其去弟弟侯某的住处,把上衣和裤子换了,没换鞋,在侯某的住处睡了一晚后,次日就离开了。30.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22日,侯水利指认其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南坊村爱民五金建材商店;指认其在案发后到侯某的住处,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遗留在此处,具体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建原路3号楼×单元3-7室;指认其实施抢劫杀人的地点为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室。对于被告人侯水利所提其无抢劫和杀人故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侯水利预谋抢劫证据不足,侯水利无杀人或抢劫犯意,系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一时冲动激情犯罪,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陈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及被告人侯水利的供述等证据,侯水利曾去过陈某1租住处,对陈某1及陈某2的生活情况有所了解,侯水利携带水果刀和绳索进入被害人租住处后,并未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表示无钱嫖娼即用水果刀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并用绳子勒被害人颈部,在客厅和卧室内翻找钱财未果后,从现场拿走被害人两部手机逃匿,综合判断侯水利在案发时经济拮据,携带作案工具进入现场后,直接用刀刺击被害人等情况,可以认定侯水利前往被害人租住处是实施抢劫。故侯水利所提此节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侯水利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其身体残疾,且系边缘智力,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侯水利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侯水利在公诉人及法庭讯问阶段均辩称其没有预谋抢劫和杀人故意,但侯水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5年10月1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里甲2号楼×单元201室,持水果刀猛刺陈某1胸部,并用绳索勒陈某1颈部后,拿走陈某1手机的犯罪客观事实不持异议,且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供述稳定,可认定侯水利如实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实。侯水利虽是边缘智力,但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理解能力正常,表达能力、抽象思维及概括能力略逊于常人,一般常识掌握较好,计算力正常,结合IQ=82,其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侯水利在犯罪预谋、实施、事后逃避以及诉讼过程中并未表现出与常人的差异,边缘智力并不影响侯水利的刑事责任能力。侯水利系预谋犯罪,主观恶性大。侯水利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居生活的出租屋内实施抢劫,系入户抢劫。综上,侯水利虽系边缘智力、初犯,且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其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侯水利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水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侯水利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侯水利入户实施抢劫,持刀直接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伤及被害人心脏和肝部,又用绳索系住被害人的脖子,打上死结,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心态积极,其抢劫行为最终致被害人死亡,整个犯罪过程及侯水利当庭的态度显示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判处死刑。对在案扣押的物品,本院依法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侯水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水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详见处理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陈光旭审判员 丛卓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