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万乾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乾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22号罪犯万乾义,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2001)巢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乾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9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皖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3月8日作出(2006)皖刑执字第01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宿中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3)宿中刑执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万乾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乾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乾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乾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代理审判员 姜庆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