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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许万财与周永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财,周永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2民初30号原告许万财等12人(详细见附页原告名单)。诉讼代表人:许万财,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诉讼代表人:许万德,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被告:周永广,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许万财等人诉被告周永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许万财等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财等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许万财等人负担。审 判 员  安有芳审 判 长  魏政荣人民陪审员  魏相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凡附原告名单:许万财,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许万德,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许万孝,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李积花,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魏直玲,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魏直芳,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杨玉萍,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魏至兰,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杨兰英,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许万余,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肖庭香,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郭彩香,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