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许万财与周永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财,周永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2民初30号原告许万财等12人(详细见附页原告名单)。诉讼代表人:许万财,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诉讼代表人:许万德,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被告:周永广,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原告许万财等人诉被告周永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许万财等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财等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许万财等人负担。审 判 员 安有芳审 判 长 魏政荣人民陪审员 魏相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凡附原告名单:许万财,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许万德,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许万孝,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李积花,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魏直玲,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魏直芳,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杨玉萍,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魏至兰,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杨兰英,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许万余,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肖庭香,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郭彩香,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