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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达与被告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张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735号原告:王达,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征,系铁岭市师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证。被告:张杰,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与被告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员 : 高 放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