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标林与杨合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标林,杨合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799号原告:吴标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湖,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合约。原告吴标林诉被告杨合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