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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标林与杨合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标林,杨合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799号原告:吴标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湖,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合约。原告吴标林诉被告杨合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