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崔保丰、王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丰,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崔保丰,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营乡崔营行政村崔营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虎,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保丰与被执行人王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开立账户,其账户内均无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房管局、土地局及车管所无任何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绪波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王绍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