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傅玉海与王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玉海,王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傅玉海,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1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云银行存款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俊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