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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傅玉海与王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玉海,王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傅玉海,男,1958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1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云银行存款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俊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