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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永辉与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辉,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680号原告黄永辉,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牟勇,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原告黄永辉与被告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永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永辉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