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诚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诚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诚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西路26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靳新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十一区天山南路765号丽润国际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成玉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0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收入269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