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宏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李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向阳,男。被执行人李宏卫,男。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