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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祁海玉、程某等与黄英大生命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海玉,程某,黄英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134号申请人:祁海玉。申请人:程某。委托代理人:祁海龙。被执行人:黄英大,1973年12月5日。本院(2016)桂122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英大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未自觉履行给付申请人补偿款20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英大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26000多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英大(身份证号码:××)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存款20200元(账号:73×××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绍   新审判员 黄   绍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秋玉书记员罗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