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瑞刚与阳煤电石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刚,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瑞刚,男,1974年12月31日生,昔阳县人。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缑泽汉,男,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昔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晋中寿阳县支行的存款63769.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如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