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4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周中华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国,周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4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周中华,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赵建国与周中华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建国申请以被执行人周中华的月工资收入偿还所欠债务。本院以(2016)内0902执429号之二号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周中华月收入2200元,并已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