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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75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1月11日出生。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根据原告黄某提供的被告王某的住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某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的准确地址,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琳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梁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