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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2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孙筑与张元团、刘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孙筑,张元团,刘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157号之一申请人:吕孙筑,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志,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元团,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刘月荣,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吕孙筑与张元团、刘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孙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张元团、刘月荣的银行存款467712.8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陈桂妹名下址于厦门世茂湖滨花园(D2地块)D2-4#B梯18跃19层18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陈桂妹的上述担保房产。现吕孙筑申请变更担保物,请求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其另行提供担保人陈洁茹名下址于厦门市海沧区海发路66号5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吕孙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洁茹名下址于厦门市海沧区海发路66号501室的房产;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桂妹名下址于厦门世茂湖滨花园(D2地块)D2-4#B梯18跃19层18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丽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达鸿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