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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学莲与朱玉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学莲,朱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46号申请人孙学莲,女,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住江苏省灌云县东辛农场埃河分场二十五管理区**号。被申请人朱玉祥,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住江苏省灌云县伊芦乡武庄村朱庄**号。申请人孙学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玉祥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胡军、孙学荣以位于海州区瀛洲南路1号兴隆国际商贸广场2号楼262号商铺(丘号:06421075-62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朱玉祥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胡军、孙学荣共同所有的位于海州区瀛洲南路1号兴隆国际商贸广场2号楼262号商铺(丘号:06421075-629),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朱玉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46号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关于申请人孙学莲与被申请人朱玉祥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扣押的车辆现在贵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朱玉祥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46号:关于申请人孙学莲与被申请人朱玉祥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扣押的车辆现在贵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朱玉祥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46号连云港市房产局:关于申请人孙学莲与被申请人朱玉祥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担保的房产现在贵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查封担保人胡军、孙学荣共同所有的位于海州区瀛洲南路1号兴隆国际商贸广场2号楼262号商铺(丘号:06421075-629),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