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金华丽与彭志栋、姚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丽,彭志栋,姚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362号之一申请人金华丽。被执行人彭志栋。被执行人姚徐平。申请执行人金华丽与被执行人彭志栋、姚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彭志栋、姚徐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华丽申请执行彭志栋、姚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