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左飞飞与毛爱明、南昌畅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飞飞,毛爱明,南昌畅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160号原告:左飞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灯,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爱明。被告:南昌畅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乡企城卫东大道127号。法定代表人:李招花。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42层。负责人:皮利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菁津,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左飞飞与被告毛爱明、南昌畅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左飞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飞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飞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左飞飞负担;依法退还原告左飞飞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