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9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董鲁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鲁,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95执60号申请执行人董鲁,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现住嘉峪关市。被执行人燕飞,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嘉峪关市。本院在董鲁与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燕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燕飞3日内履行案件执行款2496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74.4元,合计25234.4元。但被执行人燕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燕飞在中核四○四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燕飞在中核四○四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工资收入2523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志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