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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115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1510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如鑫,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国生审 判 员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邓昭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凝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