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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献县双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双强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献县双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郑青松。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涛。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魏付民。原告献县双强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双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