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彩虹与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虹,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528号原告:王彩虹,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法定代表人姚凯。原告王彩虹与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王彩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