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高秀广与谢春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广,谢春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高秀广,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谢春行,地址封丘县。高秀广与谢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春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秀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并常年外出家庭困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春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秀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春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秀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