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马德果与梁山润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果,梁山润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果,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润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张振公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宪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传峰。上诉人马德果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扈 琳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