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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672号原告: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羊范镇王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688240933P。法定代表人:金风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将军墓镇将军墓村,组织机构代码79418526-1。法定代表人:张增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93元,减半收取5096.5元,由原告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