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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06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改利郭某某与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改利郭某某,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初1616号原告:郭改利郭某某,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城,安阳市文峰区盛方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苏七里店村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永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改利郭某某诉被告安阳合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郭改利郭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改利郭某某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改利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改利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