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西娥与羿其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西娥,羿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卢西娥。被执行人羿其娟。本院在执行卢西娥与羿其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西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