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谭伟伟与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伟,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260号原告:谭伟伟,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写字楼南塔楼8楼。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伟诉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谭伟伟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谭伟伟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