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02号原告邱某,村民。被告闫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