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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02号原告邱某,村民。被告闫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超 来自: